我叫孔秋荣,关于山东曹县刘新灿、杜君婷拒不执行裁定一案中不正确履职,以及曹县法院工作人员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判案不公的问题。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践踏了法律尊严,恳请相关部门严肃彻查。



曹县法院部分法官判案不公问题
(一)王俭春、康兴全、李建军等法官无视关键证据,滥用裁量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东曹县法院的王俭春、康兴全、李建军等,对刘新灿、杜君婷存在巨额转账给刘絮用于买房这一关键证据,竟然视而不见。在明知该证据与案件核心事实紧密相关,对判定房产归属及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肆意滥用裁量权,作出 “中止对济南刘絮房产的执行的裁定”。这一裁定严重违背事实与法律,完全无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被执行人的违法转移财产行为未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
(二)王景芝法官采信无效证据,判案荒谬不公
王景芝法官在庭审时,公然违反证据规则。在多名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况下,采信不具备证据能力且前后矛盾的书面证人证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然而,王景芝法官却荒谬地认定刘絮对购买案涉房产的资金来源尽到了举证责任,进而作出错误判决,判案严重不公。
更为恶劣的是,有确凿的录音证据为证,王景芝法官曾打电话要求代理律师次日再告知审理结果(当时正值两会期间,次日刚好两会结束)。从这一行为可以侧面反映出,王景芝法官本人在该判决上疑似存在不公问题,却因担心在两会期间向有关部门举报,而故意拖延告知判决结果,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官应秉持的公正、客观、独立审判原则,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上述法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之规定。他们的所作所为不仅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让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大打折扣,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形象。
为此,我恳请执法机关依法对涉事人员王俭春、康兴全、李建军、王景芝予以严惩,以正司法风气,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如今曹县法院法官的行为,却如同虚影。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让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荡然无存。我殷切期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我的举报内容,迅速展开深入调查,彻查相关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人,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还法律以尊严,还社会以公平,还我以公道。
来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1922248275106469353